住建厅:自2024年2月15日起,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截至目前,27省市已经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近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三条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一张网”。
第十二条 (质量缺陷保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条 (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建设单位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3)。
02、建设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首要责任
0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三条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并确保填报人员与现场管理人员一致。
第九条 (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定期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05、将建设单位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升级延续的参考依据!
06、因工程款拨付、不合理工期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追责!
第八条 (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造价,不得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擅自简化工序、压低工程造价、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建设单位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安全达到要求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出现因工程款拨付、不合理工期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
编者注:
2023年8月,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07、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 已有27省市区发文
来源 |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建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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