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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中这些情形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作者:国家铁路局 来源:建筑时报 时间:2023-10-24

近日,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通知。《标准》中对施工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可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通知中指出,铁路监管部门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其中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施工管理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七条。如: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隧道工程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九条。如: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等。


在桥涵工程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一共涉及三条。如: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等。


除此之外,《标准》还规定,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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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解读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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